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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三帅布鞋店专利权权属纠纷

 2020-04-13 浏览:1867次  分享到: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三帅布鞋店zhuanli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初3038号 zhuanli权权属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3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漷兴三街1号-27。 

法定代表人: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三帅布鞋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柳林村柳西路,经营者:靳三帅,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槐街*号附*号。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三帅布鞋店(以下简称三帅布鞋店)侵害zhuanli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夕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帅布鞋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孝夕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zhuanli申请,并于2016年8月3日获得第ZL20163014××××.2号鞋子外观设计zhuanli证书。2017年9月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鞋底的外观设计zhuanli申请,于2018年1月12日获得了第ZL20173041××××.7的鞋底外观设计zhuanli证书。原告为上述zhuanli产品能迅速被消费者接受并推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并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用于宣传。该产品投入市场后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被告在未经zhuanli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抄袭zhuanli权人的设计,造成市场消费者的认知混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三帅布鞋店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老人鞋(足力健)”的外观设计zhuanli,并于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zhuanli号为ZL20163014××××.2。该外观设计zhuanli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用于人体穿着;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尤其在于鞋底纹路、单搭粘贴穿着、鞋两侧的图形图案、鞋头形状,后跟领口形状的设计;zui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该zhuanli显示外观如下: 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鞋底”的外观设计zhuanli,并于2018年1月12日获得授权,zhuanli号为ZL20173041××××.7。该外观设计zhuanli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鞋底;产品的用途为作用于鞋底;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zui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该zhuanli显示外观如下: 2018年3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静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8年3月9日15时6分,该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席嘉楠随同任静来到郑州市柳西路与研发路交叉口向南约50米路东,门头标有“老北京布鞋汉飞店”字样的店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任静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参与买一送一活动,现场购买了男鞋(外包装标签显示:健力豪健步鞋颜色:深兰尺码:42面料:飞织等内容)和女鞋(外包装标签显示:健力豪健步鞋颜色:中灰尺码:37面料:猪巴戈革/三层网等内容)各一双,并刷卡支付人民币299元,同时获得POS签购单一张、同源和鞋业销售小票一张。上述整个过程在当日15时15分结束。随后任静使用经过清洁性检查的手机对该店门头拍照。同日,该公证员的监督下,任静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由公证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密封拍照。以上有(2018)郑黄证经字第0060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当庭查看被控侵权产品封存完整后予以拆封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为健步鞋,该鞋子的前端为一月牙形的装饰,且前端上部有反光条;鞋子中部的鞋舌头上有商标标识,鞋子采用粘贴扣的方式粘连;鞋子的两个侧面均有三道长短不一的椭圆形状;鞋子后领口形状为U型且有一个圆扣;鞋子底部侧面靠近鞋尾部为圆形小突起造型;鞋子的底部四周部分边缘分布有多个凸台,其中鞋底的前部和脚跟部为扇形防滑凸台,鞋底中间采用的是田字形防滑小凸起,在其中部标有商标。被控侵权商品的外观图形如下: 另查明:1、被告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为零售:布鞋; 2、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本案主张27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zhuanli号201630144807.2“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zhuanli及zhuanli号为201730411938.7“鞋底”外观设计zhuanli的zhuanli权人,其zhuanli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zhuanli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zhuanli,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zhuanli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zhuanli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zhuanli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zhuanli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zhuanli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鞋子,与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的性质相同,二者为同类产品;其次,涉案两个外观zhuanli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zui能体现设计要点的图片均为立体图。从涉案zhuanli“老人鞋(足力健)”及“鞋底”的外观设计立体图、主视图等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进行对比发现,两者在整体形状、结构等方面均相同,仅在鞋子侧面的椭圆图案及鞋子底部四周防滑凸台等部分稍有不同,该细微差别并没有改变整体的视觉效果,不产生视觉上的明显差异。通常,在判定外观设计zhuanli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同时,还应当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看,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zhuanli的保护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zhuanli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zhuanli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zhuanli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zhuanli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没有提交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数额的证据,也没有zhuanli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本院根据涉案两zhuanli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zhuanli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三帅布鞋店(经营者:靳三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ZL201730411938.7“鞋底”外观设计zhuanli、ZL201630144807.2“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zhuanli权的产品; 二、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三帅布鞋店(经营者:靳三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郑州市金水区三帅布鞋店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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