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岛区风明建材店三江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岛区风明建材店三江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1民初175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风明建材店三江路店,经营地址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王风明,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风明建材店三江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被告的经营者王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原告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JOM0O九牧”、“JOM0O”商标,注册商标证分别为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沐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NMOO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被告在明知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肆意使用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JOM0O”或“JOM0O九牧”品牌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致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极大损害及“JOMOO九牧”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其损失是钱无法衡量的。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是原告让被告使用涉案门头的,被告为此投入十多万装修费用,后来代理说不让干了。 经审理查明,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龙头、沐浴用设备、坐便器、卫生设备用水管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2014年9月13日,原告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九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该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产销量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广告宣传持续时间较长且影响于全国,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很高,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提交取证照片、光盘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2019年4月27日,被告经营的位于青岛市黄 岛区三江路586号厚地生活家居广场1楼1-085的店铺门头及内部装潢使用“JOMOO九牧”标识。 另查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卫浴、陶瓷、五金、橱柜、装饰材料;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4044548号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店铺门头上“JOMOO九牧”与原告的第4044548号商标英文字母及汉字相同,仅在排列上有所不同,在内部装潢上使用的“JOMOO九牧”与原告的第4044548号商标相同,侵犯了原告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鉴于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黄岛区风明建材店三江路店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岛区风明建材店三江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黄岛区风明建材店三江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200元,由原告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