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1民初1279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08-27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王业胜,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业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李珣,被告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王业胜及被告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1419368号、96320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位列中国酒店集团规模前十、全球酒店集团第22位的大型住宿集团。原告拥有第21419368号“尚客优”注册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1类梳、牙刷等,第9632069号“尚客优THANK”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原告发现在两被告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此原告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两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被告在不知道是侵权物品的情况下已经将商品销售完毕,之后也再没有销售过,原告所诉的停止侵权行为无实际意义;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原告要求赔偿20万元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涉案发票是由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出具的,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不是适格主体。 被告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的答辩意见与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相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里昂全球集团于2017年11月获准注册第21419368号“尚客优”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梳、牙刷等商品上。青岛尚客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第9632069号“尚客优THANK”商标,获准使用在第21类牙膏、洗发液、浴液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18年4月27日,原告受让取得上述商标。 2019年5月7日,原告的代理人李珣向青岛市崂山公证处申请对提取侵权商品的客观过程以及侵权商品的客观状况进行保全证据。2019年5月7日,公证员曹冠丽、工作人员韩林以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李珣驱车前往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381-1号的百优诺酒店客房用品店铺,于上午十点二十分到达上述地点。在百优诺酒店客房用品店铺内代理人李珣接收了四个密闭完好的包裹和一张由销售方为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出具的青岛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一张,接收完上述货物后,上述人员驱车返回青岛市崂山公证处,于当日下午一点三十分在青岛市崂山公证处内的会议室上述人员对上述四个包裹进行逐一打开:1、选取一个包裹后,里面装有六个密封完好的盒子,逐一打开六个盒子,盒子内装有标有“尚客优”的袋装沐浴液,随机选取六袋沐浴液进行单独密封,再将上述其他物品放入原纸箱密封。2、选取下一个包裹打开后,里面装有六个密封完好的盒子,逐一打开六个盒子,盒子内装有标有“尚客优”的袋装洗发露,随机选取六袋洗发露进行单独密封,再将上述其他物品放回原纸箱密封。3、选取第三个包裹打开后,里面装有标有“尚客优”的牙具套装,随机选取两套牙具进行单独密封,再将上述其他物品放回原纸箱密封。4、打开第四个包裹,里面装有标有“尚客优”的梳子套装,随机选取两套梳子套装进行单独密封,再将上述其他物品放回原纸箱密封。5、将发票进行单独密封。6、将上述单独取样的物品和发票装入崂山公证处信封内密封并加盖崂山公证处印鉴。将上述四个箱子密封完毕后由李珣带回留存。上述行为在公证员曹冠丽与工作人员韩林的现场监督下完成。本次拍照所用照相机、录像机、封存所用的信封都已进行了清洁性检查。青岛市崂山公证处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2019)鲁青岛崂山证经字第380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发票显示,销售方名称为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原告为购买侵权产品支出1638元,支出公证费40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在其与原告沟通购买事宜时,向原告提供的提货地点为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为牙具、梳子、沐浴液、洗发露,在产品外包装袋上方均有“尚客优”三字,与原告享有的第9632069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似,与第21419368号注册商标除颜色不同外文字与结构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 第9632069号注册商标 第21419368号注册商标 另查明,被告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业胜,核准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床上用品、日用百货等。被告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王业胜,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居用品、床上用品等。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受让取得第21419368号、963206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尚客优”标识与原告的第21419368号商标、第963206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21419368号、第96320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被告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王业胜即为被告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胜在庭审中亦认可原告方向其购买产品时其将百优诺酒店客房用品的地址发给原告方的联系人,双方在该地址面谈,并在该位置提货,提货时出具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盖章的发票,二被告存在关联性,在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为各自独立经营主体的情况下,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第21419368号、第96320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黄岛区好格彩床上用品经营部、青岛百优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