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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登封桃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0-04-13 浏览:1770次  分享到: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登封桃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豫0192知民初88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9-12-25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秦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登封桃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颍河路与谷路街交叉口。

经营者:朱东梅。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诉被告登封桃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喻秦远,被告桃园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中国好歌曲》第 一季、第二季、第三季,《中国新歌声》第 一季、第二季,《中国之星》,《2018中国好声音》,《蒙面唱将猜猜猜》第 一季、第二季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且对上述节目进行了版权登记。现调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点播系统中收录并播放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09首歌,其行为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桃园分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1月6日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I-00321747)载明:作品名称为《中国好歌曲》第 一季,作品类别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灿星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1月6日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I-00321748)载明:作品名称为《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作品类别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灿星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国家版权局于2016年12月28日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I-00347350)载明:作品名称为《中国好歌曲》第三季,作品类别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和著作权人均为灿星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灿星公司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其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取证软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文件,并提供对应文件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庭审查验,灿星公司提交的上述照片和视频均通过时间戳证书验证。上述文件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均载明:时间戳证书验证的证据文件是由“权利卫士”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上述照片和视频文件证明取证人员于2019年9月19日19时来到位于登封市“火吧自助KTV”(KTV名称),取证人员进入该公司的“V208”包房对涉案歌曲进行放映。在每首歌曲播放了片头及部分歌词后,便切换到下一首歌,其中部分歌曲全程放映。在歌曲播放结束后,继续对点播系统中已点歌曲、消防图、播放屏幕进行录像取证。

经比对,《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第11期《妞儿说》并未侵犯原告权利,被告经营场所播放的其他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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