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海亮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海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豫14知民初2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化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583961927。
法定代表人: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魏,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孟延,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海亮,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沟酒业)与被告贾海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沟酒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魏、蒋孟延,被告贾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皇沟酒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贾海亮立即停止侵犯皇沟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贾海亮赔偿皇沟酒业因其侵权而产生的损失及维权费用50000元;3.由贾海亮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贾海亮通过他人购买生产假酒工具、设备,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周庄村等五处租房生产假酒,其中假冒皇沟御酒232件,有生效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贾海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皇沟酒业的商标权,致使皇沟酒业遭受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皇沟酒业的诉求。 贾海亮辩称,不该这样做,做错了。对皇沟酒业的诉求,现在没钱,资产都被公安机关没收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皇沟酒业提交的证据1“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3“身份证明一份”,证明皇沟酒业主体适格;证据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组”,证明皇沟酒业已经注册第12383291号、第6994326号、第666425号、第5071966号和第29942701号商标专用权,且对上述商标持续享有所有权;证据5“商标驰字[2011]第208号关于认定‘皇沟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一份”,证明皇沟酒业专用商标第666425号是驰名商标,用该商标生产的白酒被销往全国各地,是当地的白酒品牌;证据6“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贾海亮销售的酒是假冒“皇沟御酒1988”,其行为已经侵犯皇沟酒业商标专用权,对皇沟酒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同时在贾海亮处查处假冒皇沟御酒232件。贾海亮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皇沟酒业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信。 贾海亮未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4日皇沟酒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注册了第12383291号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2010年5月28日皇沟酒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994326号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5月27日;1993年11月21日河南省永城县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66425号商标,后其将该商标转让给皇沟酒业,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2008年10月28日皇沟酒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国际分类第33类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5071966号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7日;2019年1月28日皇沟酒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在国际分类第33类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注册了第29942701号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7日。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关于认定“皇沟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1]第208号),认定皇沟酒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皇沟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公诉刑诉(2018)678号起诉书指控贾海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贾海亮通过他人购买了伪造的张弓酒、牛栏山酒、皇沟御酒、古井贡酒等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酒瓶、酒盒、包装箱、压盖机、包装机等设备,低价购买食用酒精和散酒,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周庄村自己的租房处和同村另一地点、梁园区中州北路李楼副食批发市场东侧、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宋木林村内、梁园区健康路曹庄村内共五处地方租房作为造价窝点和仓库,大量伪造以上品牌假白酒后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以上地点共查扣:张弓成品酒五种515件、牛栏山陈酿成品酒473件、皇沟御酒成品酒三种232件、古井贡酒成品1562箱、洋河海之蓝成品酒20件及大批造假设备。经相关厂家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鉴定价值人民币641138元。贾海亮供述,以上产品主要销往太和县,销售商品价值约人民币25000元。该院作出(2019)豫14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贾海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已缴纳30000元,下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贾海亮侵犯了皇沟酒业的商标专用权,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予以证明。虽然贾海亮已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对于有可能存在而未被发现的侵权产品或者基于对今后侵权行为的界定,本案仍应当判决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皇沟酒业未提交因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本院结合皇沟酒业注册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商业性价值,以及贾海亮已被刑事处罚的情况,酌定贾海亮赔偿皇沟酒业各项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 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海亮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贾海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贾海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0元、被告贾海亮负担63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许长峰
审判员 闫文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