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知云案件管理平台入口]
经典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小鹏鞋店zhuanli权权属纠纷

 2020-04-13 浏览:2626次  分享到: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小鹏鞋店zhuanli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民初5695号 zhuanli权权属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11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漷兴三街1号-27。 法定代表人: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澎滨,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小鹏鞋店,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40号院3号楼,经营者许鹏。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小鹏鞋店(以下简称小鹏鞋店)(经营者:许鹏)侵害zhuanli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夕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被告小鹏鞋店的经营者许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孝夕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小鹏鞋店:1、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zhuanli申请,并于2016年8月3日获得第3774456号外观设计zhuanli证书;2016年6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向实用新型zhuanli申请,并于2016年11月9日获得第5653163号实用新型zhuanli证书。原告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并投入巨额广告费用于宣传。原告的外观设计zhuanli新颖和实用新型zhuanli实用,zhuanli产品投放市场后,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欢迎和喜爱,畅销全国各地。但是,被告未经zhuanli权人的许可,直接抄袭zhuanli权人的设计,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大量倾销,造成市场消费者的认知混乱,对原告的zhuanli产品造成严重冲击,zui为重要的是,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材质粗劣、功能缺失、质量低下,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导致误购产品的消费者不断质疑、批评原告的zhuanli产品,使原告的商誉受到巨大的不良影响。原告认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与原告zhuanli相一致的产品均构成侵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小鹏鞋店辩称,其销售了侵权产品,店内商品并非全部为侵权产品,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份,购进侵权商品79双,进货价格为103元或105元,销售32双,销售价格199元,销售金额共计6258元,接到起诉状后剩余商品已全部下架销毁,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没有生产和许诺销售产品,请求驳回不合理的诉请。 庭审中,法庭总结争议焦点为:1、涉案两zhuanli的法律状态;2、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zhuanli权的侵权行为;3、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店内货架照片;2、进货、销货财务明细打印件;3、财务进销存变动表打印件。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鉴定核实,原告也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故上述证据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孝夕阳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老人鞋(足力健)”的外观设计zhuanli,并于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zhuanli号为。该外观设计zhuanli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用于人体穿着;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尤其在于鞋底纹路、单搭粘贴穿着、鞋两侧的图形图案、鞋头形状,后跟领口形状的设计;zui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该zhuanli显示外观如下: 2016年6月3日,发明人张京康、杨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平衡支撑鞋垫”的实用新型zhuanli,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9日予以授权,zhuanli号为,zhuanli权人为孝夕阳公司。孝夕阳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来确定其实用新型zhuanli权保护范围,其技术特征为:1.一种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包括鞋垫本体、跖骨及足跟弹力区、足弓支撑区、足跟平衡稳定凹槽和跖骨凸起支撑;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底面,所述跖骨凸起支撑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中部,对应穿着者跖骨中心位置,所述足跟平衡稳定凹槽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后端,对应穿着者足跟稳定区域,所述足弓支撑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内侧中间位置,对应穿着者足弓区域。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包括跖骨弹力区和足跟弹力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前端,对应穿着者前脚掌区域;所述足跟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后端,对应穿着者足跟区域。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底面还设有支撑片。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凸起支撑为三角形、圆形或椭圆形凸起。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足跟平衡稳定凹槽的高度为5-15mm。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足弓支撑区的形状为弧形。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材质为高分子聚氨酯材料。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的材质为GEL减震胶。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上表面覆盖有十字纹BK布。 2017年10月27日,孝夕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静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10月27日,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席嘉楠随同任静来到郑州市黄河路与东三街交叉口向东约一百米路北,门头标有“泰和源老北京布鞋店”字样的店内,任静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女鞋一双(吊牌显示:泰和源竹纤维、北京永泰源商贸有限公司研制、北京梦狐宇通竹纤维研究开发中心、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地址:北京大兴区郭上坡工业园、电话:010-61260138、传真:010-61260128、网址等内容),并刷卡支付人民币壹佰捌拾捌元,同时获得银联POS签购单一张、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四张、泰和源老北京布鞋销货单一张。随后任静对该店门头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将所购物品运回公证处进行拍照并封存。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出具(2017)郑黄证经字第0416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女鞋的外观与涉案外观zhuanli相同。上述女鞋鞋垫的技术特征为:1.一种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包括鞋垫本体、跖骨及足跟弹力区、足弓支撑区、足跟平衡稳定凹槽和跖骨凸起支撑;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底面,所述跖骨凸起支撑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中部,对应穿着者跖骨中心位置,所述足跟平衡稳定凹槽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后端,对应穿着者足跟稳定区域,所述足弓支撑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内侧中间位置,对应穿着者足弓区域。2.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包括跖骨弹力区和足跟弹力区。3.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前端,对应穿着者前脚掌区域;所述足跟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后端,对应穿着者足跟区域。4.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底面还设有支撑片。5.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凸起支撑为三角形、圆形或椭圆形凸起。6.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足跟平衡稳定凹槽的高度为约10mm。7.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足弓支撑区的形状为弧形。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女鞋鞋垫的技术特征8.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材质为高分子聚氨酯材料。9.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的材质为GEL减震胶。10.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上表面覆盖有十字纹BK布。被告认为,被控侵权女鞋鞋垫的技术特征8.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材质不是高分子聚氨酯材料。9.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的材质没有GEL减震胶。10.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上表面覆盖不是十字纹BK布。 另查明,1、小鹏鞋店,2013年12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者许鹏,经营范围为鞋零售。 2、孝夕阳公司庭后提交公证费发票1张,载明国内经济公证费12000元,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各一份,载明法律服务费5500元。 本院认为,孝夕阳公司作为“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zhuanli及“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zhuanli的zhuanli权人,其zhuanli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zhuanli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zhuanli,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zhuanli产品。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本案中,“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zhuanli从属权利8、9、10的技术特征与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8、9、10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因原告无足够证据支持,不能判定两者技术特征相同,故不能证明落入了原告孝夕阳公司“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zhuanli权利要求8、9、10的保护范围。但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zhuanli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2、3、4、5、6、7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孝夕阳公司“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zhuanli权利要求1、2、3、4、5、6、7的保护范围;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zhuanli相同,也落入了原告孝夕阳公司涉案外观设计zhuanli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该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孝夕阳公司“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zhuanli及“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zhuanli权。小鹏鞋店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zhuanli权,所以原告请求小鹏鞋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孝夕阳公司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无相应证据支持,被告也不认可有库存侵权产品存在,故原告孝夕阳公司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zhuanli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zhuanli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zhuanli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zhuanli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孝夕阳公司没有提交其因小鹏鞋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小鹏鞋店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数额的证据,也没有zhuanli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本院根据涉案两zhuanli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zhuanli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小鹏鞋店(经营者:许鹏)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ZL201620536222.X“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zhuanli、ZL201630144807.2“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zhuanli权的产品; 二、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小鹏鞋店(经营者:许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郑州市金水区小鹏鞋店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亚笛

手机网站扫一扫